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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恢1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秀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1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62677E。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秀凤,女,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02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赵秀凤名下位于南昌市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园24栋8室房屋,买受人刘丰(身份证号:)于2017年9月23日以26万元价格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园24栋8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丰(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丰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朱金辉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