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电衡与石学通、石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电衡,石学通,石学龙,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1643号原告:付电衡,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石学通,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石学龙,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成辉,又名成辉辉,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付电衡与被告石学通、石学龙、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被告石学通、石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电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石学通、石学龙、成辉归还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4%从2016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石学通借付电衡400万元,2016年8月1日由石学龙、成辉担保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及时归还下欠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4%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此款至今未还。被告石学通、石学龙辩称,借款未还清属实。被告成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石学通借付电衡400万元,2016年8月1日由石学龙、成辉担保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及时归还下欠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4%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石学通借付电衡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未还,由其出具借据为证,逾期未还属违约行为,付电衡请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石学龙、成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学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付电衡借款本金1650000元,并按年利率14.4%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计息,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石学龙、成辉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19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