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振顺诉陈乃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振顺,陈乃德,杨长江,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634号原告:尚振顺,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陈乃德,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第三人:杨长江,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第三人:王美玲,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尚振顺与被告陈乃德、第三人杨长江、王美玲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振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尚振顺负担。审判员 孙 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