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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姜国强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姜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国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姜国强诈骗罪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调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