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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甘伟华、苏积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伟华,苏积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甘伟华,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苏积剑,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西江监狱干警,身份证住址: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甘伟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苏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贷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7元、执行费125元。另查明,苏积剑是(2016)桂0821执339号、(2017)桂0821执509号案的被执行人,未了结的标的为本金82448元及利息(另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苏积剑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以(2017)桂0821执5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5202.86元外,目前该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苏积剑上述款项需要等待分配,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伟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苏积剑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