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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再飞与何隆华、陈凤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再飞,何隆华,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赵再飞,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何隆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凤英,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赵再飞与被执行人何隆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