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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宁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玉林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玉林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蒋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优生,负责人。被执行人:玉林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蒋贤华,经理。被执行人:蒋贤华,男,汉族,住玉林市人民东路**号。本院在执行南宁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玉林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蒋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科力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蒋贤华完全履行了生效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