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0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倪步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倪步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813号之一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2区10号楼37号房。法定代表人:孟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步笋,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黄蓉,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县,系倪步笋之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步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