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永帅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帅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帅,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河北省元氏县佐村,辛集市煤辛集市煤场工3。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辛集市王口工业区华阳煤业北佐煤场院内,刘某2进王某1彦岗以及被告人张永帅在清理完院内卸下的煤堆回去的时候,因天气下刘某2进朝提议坐张永帅开的铲车回宿舍,被告人张永帅明知可能发生事故,碍于情面刘某2进王某1彦岗坐在铲车的铲斗内,��车在行进过程中由于经过小煤堆时车晃动刘某2进朝从铲斗上跌落到地王某1彦岗刘某2进朝从铲斗上掉下后挥手示意张永帅停车,张永帅停车后刘某2进朝已被铲车轧过当场死刘某2进朝的家人得知后当场报警。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张永帅2016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租赁协议、谅解书、事故调解协议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刘某1刘王某1彦王某2保张某1志王某3王会的证言;3、被告人张永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辛集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认为被告人张永帅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帅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辛集市王口工业区华阳煤业北佐煤场院内,被告人张永帅、刘某2进王某1彦岗在清理完院内卸下的煤堆回去的时候,因天气下刘某2进朝提议坐张永帅开的铲车回宿舍,被告人张永帅明知可能发生事故,碍于情面,刘某2进王某1彦岗坐在其驾驶铲车的铲斗内,铲车在行进过程中由于经过小煤堆时车晃动刘某2进朝从铲斗上跌落到地王某1彦岗刘某2进朝从铲斗上掉下后挥手示意张永帅停车,张永帅停车后刘某2进朝已被铲车轧过当场死��某2进朝的家人得知后当场报警。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张永帅2016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1日0时刘某1刘腾报警:其刘某2进朝在辛集市王口镇北佐煤场干活时被厂子内的铲车轧死了,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永帅于2016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永帅供述证明:其在辛集市北佐煤场负责开铲车,没有铲车驾驶证资格证。2016年7月20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2进王某1彦岗等人一起去卸煤,卸完煤后,因当时天下刘某2进朝提出坐其驾驶的铲车的铲斗回去,其怕出意外当时说不要上刘某2进朝坚持要坐,其碍于情面就同意刘某2进王某1彦岗自己上了铲刘��2进朝站在左王某1彦岗站在右侧,他们站好后,其开车往回走,大概走了几十米,前面有个小煤堆,铲车过煤堆时,铲车晃动的厉王某1彦岗就挥手,其停车下车看什么请况,刘某2进朝在铲车后面躺着,脑袋被轧崩了,当时其吓懵了,就躲在煤场的一个角落里,后来就回家了。2016年7月24日北佐煤场与死者家属达成协刘某2进朝家属对其行为谅解,就过来自首。王某1彦岗证言证明:2016年4月刘某2进朝到辛集市北佐煤场工作,负责装车、卸车、清底。2016年7月20日下午,刘某2进朝清底后,当时天要下刘某2进朝提议坐铲车,其就同意了,铲车司机帅(张永帅)把铲车放下,刘某2进朝站在铲车上,用手把住车上的东西,司机开车往前走。走了一段路,过煤堆时,铲车颤刘某2进朝颤下来跌倒地上,铲车司机看不清情况,其示意司机停车,司机停下后,其刘某2进朝已被铲车压过了,其去喊刘某2进朝已经死了。王某2保中证言证明:其在辛集市北佐煤场工作,因老板不在,其负责厂子的事,2016年7月20日下午18时许,其接到厂子电话说厂子出事了,其回到厂子看到卸煤回来的道上,用布盖着人,后来120来了,其看刘某2进朝脑袋被压了,120看了证明已经死了刘某2进朝3米远的地方有厂子的一辆铲车,司机是帅。张某1志军证言证明:2016年7月20日16时30分左右,其同学张树彬打电话说辛集市北佐煤场出事了,压死人了,让其帮忙处理,其开车21时左右到了北佐煤场,当时拉着家属一起来的,和死者家属一起到现场看了看,家属报了警。场地租赁协议证明:张树彬租用辛集市华阳煤业有限公司场地进行生产。王某3王会证言证明:其是华阳煤业的法人代表,已经租给张树彬了,不清楚铲车压死人的事。DNA鉴定书证明:刘某2进刘某1刘腾父亲;尸检报告证明:刘某2进朝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法院询问笔录、后赵村委会证明、刘某1刘腾证言、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张树彬一方已对刘某2进朝家属进行了赔偿,死者家属对张永帅表示谅解。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彦岗辨认案发现场煤堆、铲车及辨认出铲车司机张永帅;王某2保中辨认出张永帅。户籍证明证明涉案人员户籍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帅应当预料到自己驾驶铲车铲斗内载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征求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社区矫正部门通过社区调查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彦宁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冬松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