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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东花与吴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花,吴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359号原告:李东花,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吴志勇,男,成年,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花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