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东花与吴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花,吴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359号原告:李东花,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吴志勇,男,成年,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花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