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597号原告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龚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仁元,男。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朱为民。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溪县金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79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