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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广增、付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增,付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790号被执行人:于广增,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付立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广增、付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各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17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