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回族。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女,回族。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女,回族。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孝骞、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一个地方发现一个改装电表人的手机号码,便存储在手机里。随后不久一天,王某拨通该电话询问如何改装电表,接听电话的男子称使用改装后的电表所显示的用电量比实际用电量少的多,王某要求为自己改装电表,并商定改装一户电表费用500元。2016年7月28日下午,改装电表的男子与王某电话联系约定当晚去找王某改装电表,并让王某帮忙多联系几家改装电表,王某当即答应。当晚约八、九点钟,王某先将该男子领到自己父亲王某4家改装了电表,王某支付该男子500元。后王某带领该男子分别到同村的被告人孙某和被告人马某家,将改装电表的事告知孙某和马某,二人均同意改装,改装后孙某和马某分别支付该男子500元。王某又带领该男子到王某的岳母丁某家改装了电表,王某再次支付该男子500元。经鉴定,王某4、孙某、马某、丁某四家通过使用修改的电表窃取电量,计费分别为:2307.29元、5190.48元、2145.62元、2603.99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改装电表的方式窃取电量,数额分别为12247.38元、5190.48元、2145.62元,均数额较大,三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发现一个改装电表人的手机号码,便存储在手机里。随后不久,王某拨通该电话就如何改装电表进行询问,接听电话的男子告知王某使用改装后的电表所显示的用电量比实际用电量少的多,王某要求为自己改装电表,并商定改装一户电表费用500元。2016年7月28日下午,改装电表的男子与王某电话联系约定当晚去找王某改装电表,并让王某帮忙多联系几家改装电表,王某当即答应。当晚约八、九点钟,王某先将该男子领到自己父亲王某4家改装了电表,王某支付该男子500元。后王某带领该男子分别到同村的被告人孙某和被告人马某家,将改装电表的事告知孙某和马某,二人均同意改装,改装后孙某和马某分别支付该男子500元。王某又带领该男子到王某的岳母丁某家改装了电表,王某再次支付该男子500元。经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于2017年3月16日对户名为王某4(王某父亲)的电能表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电量流失比率分别为77.6%,流失电量3715.45度,流失电费2307.29元。2017年3月11日对户名为丁某(王某岳母)的三块电能表进行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电量流失比率分别为86.8%、84.6%、90.4%,流失电量1472度,流失电费共计2603.99元。2017年3月11日对户名为王某3(孙某婆婆)的电能表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电量流失比率为81.8%,流失电量7068度,流失电费5190.48元。2017年3月11日对户名为王某1(马某丈夫)的电能表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电量流失比率为90.2%,流失电量3567.46度,流失电费2145.62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2016年夏天的一天,其在许昌市发现一个改装电表人的手机号码,便存储在手机里。随后不久,其拨通该电话就如何改装电表进行询问,接听电话的男子称使用改装后的电表所显示的用电量比实际用电量少的多,其要求为自己改装电表,并商定改装一户电表费用500元。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改装电表的男子与其电话联系约定当晚去改装电表,并让其帮忙多联系几家改装电表,其当即答应。当晚约八、九点钟,其先将该男子领到自己父亲王某4家改装了电表,其支付该男子500元。后其带领该男子分别到同村的被告人孙某和被告人马某家,将改装电表的事告知孙某和马某,二人均同意改装,改装后孙某和马某分别支付该男子500元。随后又带领该男子到其的岳母丁某家改装了电表,其再次支付该男子500元。被告人马某供述,证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领着一个男的到其家,问其改电表不改,并说改后可以少交电费,改电表500元,其予以同意,王某即带着那个男子对其家电表进行了改装,随后其支付给那个男的500元。被告人孙某供述,证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约10点左右,王某领着一个男的到其居住的其婆婆王某3家,问其是否改装电表,并说改后可以少交电费,其询问改装费用后,即同意改装,并告知改装电表的男子王某3家电表的位置,该男子对电表进改装后,其支付给那个男的500元。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1日和3月15日,我们繁城供电所配合电业局用电检查人员对繁城回族镇清街台区进行高压线损治理的过程中,发现用电户王某1、王某2、王某3、丁某的电表有打开的痕迹,分别于当日将王某1、王某2的电表摘除,经技术部门检测上述二名用电户采取破坏表计的方法盗窃电量,折合金额分别为:王某12145.62元、王某42307.29元。3、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一份(证书编号:0120170317012),证明:户名为王某4的单项电能表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三份(证书编号分别为:0120170311005、0120170311001、0120170311010),证明:户名为丁某的三块单项电能表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一份(证书编号:0120170311011),证明:户名为王某3的单项电能表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一份(证书编号:0120170311009),证明:户名为王某1的单项电能表检定结论为不合格。4、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繁城供电所核算单四份,证明:户名为王某4的电表流失电量3715.45度,流失电费2307.29元。户名为丁某的三块电表流失电量合计3005度,流失电费2312.34元。户名为王某3的电表流失电量7068度,流失电费5190.48元。户名为王某1的电表流失电量3567.46度,流失电费2145.62元。5、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三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6、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电表以减少电流量的方式盗窃电量,价值分别为4619.63元、5190.48元、2145.62元,均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依法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除其本人实施盗窃电量的行为外,对被告人孙某、马某盗窃电量施实了教唆行为,该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了主要作用,故对被告人王某应当按照全部犯罪数额量刑。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孙某、马某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杨少武审 判 员 王鲁君代理审判员 曹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