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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青元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黄合少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黄合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510号原告:王青元,1963年3月25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黄合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天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青元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黄合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青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青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东晖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