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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和平、任同立与任富堂、黄丽娜民间借贷一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平,任同立,任富堂,黄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1民初91号原告:任和平,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汪清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跃,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汪清县。原告:任同立,男,192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桥岭林业局。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跃,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汪清县。被告:任富堂,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桥岭林业局。被告:黄丽娜,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任和平、任同立与被告任富堂、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任和平、原告任同立、被告任富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娜经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分别偿还欠原告任和平的欠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任和平借款20000元,用于夫妻生活。2015年6月10日二被告离婚,离婚时承认这笔债款未还,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二被告对这笔债务,一人承担一半即12000元,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任同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分别偿还欠原告的欠款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任同立借款4000元用于夫妻生活。2015年6月10日二被告离婚,离婚时承认这笔债款未还,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二被告对这笔债务,一人承担一半即2000元,但二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任富堂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欠款没有归还,愿意归还这二笔欠款,按照二原告的主张偿还任和平10000元,偿还任同立2000元。黄丽娜未出庭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丽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任富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任和平、任同立与被告任富堂、黄丽娜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向任和平借款20000元,向任同立借款4000元,2015年6月两人因性格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二被告离婚时双方均认可向任和平、任同立的二笔借款,(2015)汪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载明二被告认可以上债务,二被告同意债务每人承担一半,截止二原告起诉二被告时,二被告均没有偿还这笔欠款,二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应予支持。二原告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二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任富堂、黄丽娜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任富堂、黄丽娜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任和平、任同立要求借款人任富堂、黄丽娜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富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和平借款本金10000元、任同立借款本金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7日到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二、被告黄丽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和平借款本金10000元、任同立借款本金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7日到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任富堂负担500元,由被告黄丽娜负担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张祖祥审判员  韩香姬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士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