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维全、王艳川借款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维全,王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维全被执行人:王艳川本院在执行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维全、王艳川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执行人王维全将名下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长江东路与天山路交叉口旌阳大厦1幢5-2-1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876**号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德府国用(2006)第B35307-64695号)交付于(2017)川0603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北路352号9栋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308055962),由其处置该房产,黄艳替王维全、王艳川支付其在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金及利息36万元,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该处置款后申请解除对王维全名下房屋的查封,并对剩余款项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