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462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小区物业房。法定代表人:赵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村居民委员会永盛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高某,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年龄不祥,汉族。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翁秀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任慧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