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州市消防支队与泰州市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州市消防支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7443887B,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卡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州市消防支队,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18号。负责人:花冰,该支队支队长。上诉人泰州市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泰州市消防支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上诉人也有营业场所位于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所涉租赁房屋位于泰州市海××区春晖路××幢,一审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