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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端森与张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森,张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334号原告周端森,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张承荣,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端森诉被告张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关于本案,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还款,我自愿先撤回诉讼,请法院予以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端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端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周端森负担。审 判 长  黄远辉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张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