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端森与张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森,张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334号原告周端森,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张承荣,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端森诉被告张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关于本案,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还款,我自愿先撤回诉讼,请法院予以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端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端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周端森负担。审 判 长 黄远辉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张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