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冬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903号原告:邓冬冬,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林,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洪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冬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冬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