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陶庆文、王春、张洪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陶庆文,王春,张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旭燕,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庆文,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春,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洪喜,男,住吉林省梨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庆文、王春、张洪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陶庆文、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其中172,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余款172,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洪喜对以上款项向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陶庆文、王春、张洪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陶庆文、王春、张洪喜银行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已将被执行人陶庆文、王春、张洪喜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