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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威风与陶开柏、胡正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威风,陶开柏,胡正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964号原告:梁威风,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陶开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胡正阳,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梁威风与被告陶开柏、胡正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威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开柏、胡正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威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陶开柏、胡正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毕之日)。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陶开柏、胡正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借款后,被告曾陆续还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梁威风与被告陶开柏、胡正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借款后已经还款10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系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1000元还款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开柏、胡正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威风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威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开柏、胡正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周巧玲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柯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