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3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悦,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