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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海泉与王富余、王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泉,王富余,王初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885号原告:吴海泉,男,蒙古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无职业。被告:王富余,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初一,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泉诉被告王富余、王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富余、王初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泉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泉负担。审判长佟长海审判员于艳杰审判员初文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高泽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