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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1、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龚某1,龚某2,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617号原告:王某,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郑洪伟,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1,女,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龚某2,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林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龚某1、龚某2、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