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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568号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3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何晓峰人民陪审员  井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铭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