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568号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3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何晓峰人民陪审员 井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铭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