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县普连集供销社、曹县古营集供销社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曹县普连集供销社,曹县古营集供销社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484号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3号深圳高尔夫俱乐部紫荆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被告:曹县普连集供销社,住所地曹县普连集镇普连集村。法定代表人:孟庆法,主任。被告:曹县古营集供销社,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古营集村。法定代表人:智文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普连集供销社、曹县古营集供销社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到2150元,由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小龙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人民陪审员 王献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