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朱冬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冬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29号罪犯朱冬生,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镇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9513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87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冬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冬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