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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赖海清、郑水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海清,郑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赖海清,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郑水清,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赖海清与郑水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海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水清归还借款196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水清位于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站前里61号第一、二层房地产,该房地产与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水清下落不明,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被执行人郑水清仅有极其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它房产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海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