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8607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8607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79089XF。法定代表人:罗永富。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公司诉称:2017年3月至4月,其公司与名邦公司签订两份电线电缆供货合同,合同对品名及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付款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方还需承担对方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向名邦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名邦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623393.8元未付清,该款其公司经多次催款函和律师函催款,名邦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公司只得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名邦公司支付货款623393.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远东公司明确要求名邦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以3389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4432.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被告名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远东公司与名邦公司签订一份绿城.杨柳郡电线电缆供货合同书,约定由远东公司供应名邦公司电缆,合同价款为36124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日起7日内支付20%预付款72248元,货到工地60天付清全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罚金按逾期付款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3月31日实际共向名邦公司供应了价值372640元的电缆,名邦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货款33679元,远东公司并向名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7264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8日,远东公司与名邦公司又签订一份绿城.杨柳郡电线电缆供货合同书,约定由远东公司供应名邦公司电缆,合同价款为355541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日起7日内支付20%预付款71108.2元,货到工地60天付清全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罚金按逾期付款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3日及2017年5月5日共向名邦公司供应了价值355541元的电缆,名邦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货款即预付款71108.2元,远东公司并向名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55541元的增值税发票。嗣后,名邦公司未能向远东公司付清余款623393.8元,远东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远东公司与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该所指派夏顺慧、钱志震律师参与诉讼,约定诉讼代理费25000元;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6-8%;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为5-6%;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为4-5%。以上事实,有远东公司提供的电线电缆供货合同书、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远东公司与名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远东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名邦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名邦公司尚欠远东公司货款623393.8元,该款应予清偿,故对远东公司要求名邦公司支付欠款62339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名邦公司应承担远东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该约定有效。远东公司仅要求自两份合同的最后一次供货日起往后推60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本院应予准许,故对远东公司要求名邦公司分别承担以3389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4432.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远东公司与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25000元,符合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且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已提供法律服务,并指派夏顺慧律师参与了诉讼,故名邦公司应承担远东公司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名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抗辩,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23393.8元及违约金(以3389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4432.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如果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269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合计9139元,由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垫付,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叶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