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董敬聪、王良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敬聪,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终552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敬聪,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良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敬聪、王良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琼0106刑初72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董敬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王良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剪刀一把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敬聪、王良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敬聪、王良波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董敬聪、王良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敬聪、王良波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刑初7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malorqyde0fbshyzb0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何亚敏审 判 员 王 滢审 判 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侯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