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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黄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崔东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慧敏,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慧敏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黄慧敏的账户存款三十九万零二百八十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