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书姝与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姝,高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47号原告:杨书姝,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高新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杨书姝与被告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书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书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杨书姝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