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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书姝与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姝,高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47号原告:杨书姝,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高新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杨书姝与被告高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书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书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杨书姝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