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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鹏程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鹏程,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876号原告:谭鹏程,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向阳(曾用名向杨),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谭鹏程与被告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谭鹏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鹏程负担。审 判 长  刘 周审 判 员  任 巍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