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鹏程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鹏程,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876号原告:谭鹏程,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向阳(曾用名向杨),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谭鹏程与被告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谭鹏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鹏程负担。审 判 长 刘 周审 判 员 任 巍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