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立和与刘旭、杜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和,刘旭,杜光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27号原告:宋立和,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刘旭,男,45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杜光艳,女,42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宋立和与被告刘旭、杜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宋立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4,4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6日,被告刘旭向原告宋立和借款60,000元,约定2016年7月5日还款,并出具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4,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旭、杜光艳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刘旭、杜光艳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原告逾期未提供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立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杜 庆人民陪审员 宋慧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