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陆国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明,李红,黄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04号申请的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陆国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李红,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黄红霞,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9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41911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座落于××区××大道××楼××层××号商铺等房产,现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项,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滕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