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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亨灯、陈德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亨灯,陈德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4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亨灯,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如,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主要负责人:耿捷,总经理。上诉人陈亨灯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亨灯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关于停运天数计算错误。陈德如未答辩。平安公司未答辩。陈亨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德如、平安公司赔付修理费386元、误工费1900元合计2286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3月31日,陈亨灯驾驶闽A×××××小型客车与陈德如驾驶的闽A×××××小型客车在浦上大道发生刮擦,经交警快速处理中心协商双方确认陈德如负事故全责,陈亨灯无责。陈亨灯于2017年3月31日将车辆进行左后视镜更换花费386元。闽A×××××向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陈亨灯驾驶闽A×××××小型客车与陈德如驾驶的闽A×××××小型客车在浦上大道发生刮擦,经交警快速处理中心协商双方确认陈德如负事故全责,陈亨灯无责,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对上述事故责任予以确认。陈亨灯闽A×××××车辆所支出维修费386元有维修发票及汽车维修收费结算单予以证实,予以支持。闽A×××××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陈亨灯主张停运损失,予以支持。根据维修收费结算单记载,闽A×××××车辆于2017年4月6日入场维修1工时,停运天数本院酌定0.5天,陈亨灯依据其所提供的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主张每日停运损失950元,经查,该金额系24小时营业额,其每天的营业额为475元,故该车停运损失为237.5元(475元/天×0.5天)。平安公司作为闽A×××××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对方车辆的维修损失386元。停运损失不属于平安公司保险赔付范围,故停运损失237.5元由陈德如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陈亨灯支付386元;二、陈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亨灯支付237.5元;三、驳回陈亨灯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上诉人陈亨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中除“停运天数”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关于“停运天数”,上诉人认为3月31日和4月6日这两天停运。经查,3月31日上午9点多发生事故,11时45分进厂定损及钣金、喷漆工时,共花费3个多小时;4月6日进厂更换左后视镜,花费半小时。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亨灯驾驶小型客车与陈德如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陈德如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陈亨灯的损失,原判对于事故责任、损失金额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亨灯无证据证实其出租车停运时间为2天,故对陈亨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亨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亨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杨淑艳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纪得军书 记 员  郑皓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