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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贤与牛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牛治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2082号原告:陈贤,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牛治发,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居民,住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贤与被告牛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治发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牛治发向原告清偿借款11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为解决工程建设周转资金一事,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47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五张。由于原、被告在一起干工程,故五笔借款均未规定借款期间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躲避不见。被告牛治发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牛治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陈贤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牛治发向原告借款共计1147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给被告牛治发实际支付借款1147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有多次的经济往来且都为现金,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五次借条能够证实双方借款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147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牛治发应当向原告陈贤清偿借款1147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牛治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贤清偿借款11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原告预交1297元),由被告牛治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王艳秀人民陪审员  朱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