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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小兰与张光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张光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968号原告:黄小兰,男,生于1970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光权,男,生于1966年08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黄小兰与被告张光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小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兰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黄小兰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