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小兰与张光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兰,张光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968号原告:黄小兰,男,生于1970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光权,男,生于1966年08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黄小兰与被告张光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小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兰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黄小兰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