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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冯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冯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344号原告:陈伟,男,1994年6月28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冯雨,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冯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陈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