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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芹与范绪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芹,范绪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568号原告:孙芹,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范绪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孙芹与被告范绪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孙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丽梅?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