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益鼎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益鼎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尚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王若蔚,李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保307号原告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575388XF。负责人:蒋军生,总经理。被告:青岛益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87号戊2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9774071R。法定代表人:王若蔚,董事长。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1437292-5。法定代表人:王若蔚,董事长。被告:青岛尚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65号凯旋商务9楼。组织机构代码:68257701-7。法定代表人:杨爱斌,董事长。被告:青岛卓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65号凯旋商务9楼。组织机构代码:56119605-8。法定代表人:王若蔚,董事长。被告:王若蔚,女,1957年10月15日生,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友海,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益鼎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尚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王若蔚、李友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益鼎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尚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王若蔚、李友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