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杨朝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杨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1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杨朝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7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朝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朝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朝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朝雨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