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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焦洪峰、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焦洪峰,李英,付德田,王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4560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众鑫商贸城下。负责人:郭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斌,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被告:焦洪峰,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英,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付德田,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耀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告焦洪峰、李英、付德田、王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