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焦洪峰、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焦洪峰,李英,付德田,王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4560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众鑫商贸城下。负责人:郭新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斌,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被告:焦洪峰,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英,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付德田,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耀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告焦洪峰、李英、付德田、王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