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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保平、姚海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平,姚海晖,刘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平,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姚海晖,女,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志中,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10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姚海晖、刘志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海晖、刘志中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宋保平欠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姚海晖、刘志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姚海晖、刘志中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姚海晖、刘志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娟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