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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7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7283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323.7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779.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曾某某价值人民币59436.6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