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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松与高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松,高宇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62号原告:江松,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被告:高宇坤,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松与被告高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松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江松承担。审 判 长  梅有恩审 判 员  靳洪硕人民陪审员  李洪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凰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