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娟、刘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刘金荣,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刘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2016年2月17日、5月6日、5月27日、6月2日,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3、2016年2月10日,发布小公告,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3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2017年9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过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闫晓东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