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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呼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