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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王晓兵、石马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军,王晓兵,汉中市石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军(曾用名赵大建),男,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兵(曾用名王小兵),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凤县。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石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韩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36172J。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保全,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建军与被上诉人王晓兵及原审第三人汉中市石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强宏斌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